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章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帐户、独立核算。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账务代理记账,法定代表人委托专人兼任研究会出纳。
第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研究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法定代表人应对研究会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研究会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 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 有关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和资助等;
(三) 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咨询与服务、网站运营、业务培训、举办展览展销会等;
(四) 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 政府拨付的工作活动经费或项目经费收入;
(六) 利息和其他合法性收入等;
(七) 主管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资金。
研究会取得的收入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研究会业务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 研究会各项业务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二)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三) 研究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第七条 会费收取。收取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作为议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制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财务支出范围:
(一) 业务活动费开支: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研讨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以及咨询费、培训费、广告制作费、出版印刷费、接待费、宣传资料费、网站维护费、业务费等;
(二) 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社会保障费。
(三) 创办经济实体成本费开支;
(四) 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五) 其他合理开支。
第九条 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支付各项费用;研究会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研究会不得列支与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 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三) 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才能报销。
(四) 研究会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研究会经济状况核定办理;研究会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等;在研究会兼职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领取工资待遇和福利报酬。
第四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条 研究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 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 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 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一条 研究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印制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依照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四川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财务,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账外设账。
第十三条 研究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
研究会必须于每年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四川德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会应严格执行《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章程》,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研究会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账、明细账,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会计报表,分别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研究会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研究会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研究会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十八条 研究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 研究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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